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华大人〔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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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华大人〔201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是指经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分为专业博士后、师资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专业博士后是指流动站按各自条件自主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包括全职专业博士后和在职专业博士后;师资博士后是指流动站参照当年学校师资引进条件招收、作为师资储备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不招收在职人员;企业博士后是指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全职的专业博士后和师资博士后可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流动站设定的科研、外语等能力条件,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2.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博士后除外),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可常年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流动站的人员,应按要求办理申请入站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审核。

2.人事关系进入学校的专业博士后或师资博士后,面试时应参照我校接收新进人员要求择优选聘。

3.企业博士后申请进站,应先经企业博士后所在企业及工作站审核同意后,报流动站组织考核,并与学校和工作站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4.人事关系不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均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并注明出站后去向的意见。

5.博士后申请进站,由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报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发进站通知书。其中,师资博士后按照学校师资引进程序审批。

第六条  进站程序

1.申请人接到博管办进站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者,学校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推迟者,应提前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报请博管办同意后,方可推迟进站。

2.申请人进站时,凭进站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先到博管办报到,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后,持博管办出具的相关报到材料到相应部门办理进站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七条  工资等福利待遇

1.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到学校报到当月起,发放博士后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含工资、奖金、生活补贴、配偶补助等),其标准为:专业博士后,税前年薪8万元;师资博士后,税前年薪12-15万元,具体按照当年师资博士后招聘公告执行。并为其办理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满2年停发博士后的工资等福利待遇。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享受相应待遇;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博士后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学校不再承担,由流动站所在单位、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解决。

2.人事关系未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其工资等福利待遇(含医疗保险)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或本人自筹,企业博士后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含医疗保险、住房等)由合作企业承担。

第八条  科研经费

1.专业博士后进站后,学校根据其科研任务书及立项情况,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工科4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师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参照师资引进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及相关研究项目经费。 

2.在站期间完成基本工作要求后,超出科研任务要求的部分,可参照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3.对于未用完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出站后若留校的,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博士后出站后到校外工作的,未用完的科研经费冻结,由学校收回归入博士后专项经费。

第九条  住宿安排。博士后进站后,住房由学校统一协调安排,房租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评审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在站期间待遇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

1.符合落户条件的博士后,进站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2.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博士后可凭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经保卫处确认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暂住证。

3.随博士后流动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龄条件需要入学(托)的,由学校协助办理博士后子女入学(托)事宜。

第十二条  外籍博士后待遇

外籍博士后和我国台港澳地区博士后享受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待遇。在站期间,学校为外籍博士后购买外教团体医疗保险,其国际旅费及探亲等其他费用自理。随行的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华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的管理,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在站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各流动站所在单位要按月如实向博管办报送博士后在岗情况。请假一周以内,须合作导师签字并报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请假一周以上的,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博管办审批。

第十五条  在站研究工作

1.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所计划的研究项目和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均应以华侨大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的研究条件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华侨大学所有(企业博士后按原协议约定处理)。

2.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进站一年后,进行中期考核,并将开题及考核相关材料报流动站备案。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学校可劝其提前退站并报请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3.师资博士后所在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安排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1.除入选联合培养博士后项目外,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出国手续在我校办理;人事关系未进入我校的博士后,有关出国手续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3.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回校。

第十七条  在站工作期限

1.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适当延长,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3.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4.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出站

1.博士后期满出站,须于出站前两个月准备出站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于出站前一个月将国家规定有关出站材料报送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后,连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评议报告等表格材料报送博管办。博管办根据流动站所在单位对其研究工作的评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出站的评价,并附其它必备材料报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2.企业博士后出站应先经所在企业及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再报流动站组织出站考核。

3.工作期满,未经考核评定或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能办理出站手续。

4.对考核评定合格的博士后,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报请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九条  在站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处理:

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

2.因病、事假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15天以上的;

4.在1年内累计无故离岗30天以上的;

5.出国(境)逾期30天未归的;

6.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7.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8.未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或延期审批手续未获批准,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3个月的;

9.工作期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申请经报请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月停止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其未使用完的博士后科研经费归入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户口、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原籍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二十条  就业

1.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经博士后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即可就业。博士后应在出站前提出个人工作去向,并向博管办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接到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博士后工作介绍信后,按规定到工作单位报到。

2.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需在博士后工作期满时,自行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再代管。

3.师资博士后截止工作期满前三个月,科研成果达到学校当年度评审副教授业绩条件的,可提出留校申请,获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如未达到评审副教授业绩条件的,个人身份将转为专业博士后,自主择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本规定由博管办/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华大人〔2008〕8号)同时废止。